两部门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3-08-09 11:07:49 / 人气:18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周三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两部门在《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宣布,为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缓解融资难、贵问题,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公告》中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至不超过200万元的优惠。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公告》提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享受现有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并可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应以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为依据。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报告期内上月末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汇算清缴前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在纳税人次月应纳税额中扣除或退还。公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追溯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
作者:星辉注册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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